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爆涉枪涉危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有力打击涉枪、涉爆等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等涉危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等涉危违法犯罪线索,是指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及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涉枪、涉爆等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或者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个人或团体的涉枪涉爆等涉危违法犯罪事实的个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涉爆涉枪涉危案件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军队、武警、海关等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涉爆涉枪涉危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公民举报的违法犯罪问题有关执法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
(三)举报内容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四)举报人涉嫌涉爆、涉枪涉危违法犯罪的;
(五)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的;
(六)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七)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提供线索相同的,认定最先收到举报材料的举报人为奖励对象。提供不同线索,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举报人均可列为奖励对象;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公安机关举报同一涉爆、涉枪、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的,由承办单位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情况涉及《办法》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五)对于跨市涉爆、涉枪、涉危违法犯罪的举报,我市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立案牵头公安机关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为外市的,可由我市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视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金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枪支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元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元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500克、易制爆化学品1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50公斤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元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查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
2、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器具和仿真枪窝点,收缴管制器具20件以上、仿真枪10把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500元奖励。
(六)凡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由各县公安局、分局或办案单位查实后,按照标准予以奖励,奖励由各办案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标准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经公安刑事技术部门或有鉴定资质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延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
延安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2165820(正常上班时间) 18992180727(24小时开通)
宝塔分局举报电话:0911-2315517
安塞分局举报电话:13389119958 13809119636
经开分局举报电话:0911-2515767
吴起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3772297375 0911-7612963
志丹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6634923
子长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7113501 0911-7114022
延长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8351000
延川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8400042
黄龙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5626287
黄陵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5596666 0911-5596624
洛川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3623757
宜川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4622598
富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8220119997
甘泉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4224199 13399219885
交口分局举报电话:0911-3811110
永坪分局举报电话:13991781387
延河分局举报电话:138911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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