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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实名举报者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0-24 21:08

实名举报保证了举报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准确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举报者信息泄露、遭报复的风险。

实名举报一直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保证了举报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准确性,但同时也增加了举报者信息泄露、遭被举报人报复的风险。

很显然,中国的反腐败部门提倡实名举报,出发点就是要让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对腐败的社会压力,提高反腐败案件查办效率。但对普通公民来说,实名制举报有时类似于“捋虎须”。贪腐者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人,拥有各类资源,甚至能动用不可小视的人脉关系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实名举报者曾遭遇恐吓和威胁,或失去人身自由,或遭受人身伤害,更有甚者家破人亡。这也是中国社会当前实名举报率偏低的原因所在。

在这种情况下,实名举报显然需要胆识、气魄和信念,也需要自我保护,但这些都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为他们撑起一把“保护伞”。更为重要的是,反腐败机关亦应增强独立自主性,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这样,反腐机关才能树立良好形象,赢得信任,也才能激发民众实名举报的动力,彰显社会反腐的力量。

建议出台《举报法》,“雪藏”重要举报人

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目前公众参与度还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公民举报保护制度未建立。专家提出,国家应尽快出台《举报法》,为保护举报人,必要时,国家应对关键证人进行身份重置。

《走出反腐困境》作者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提出,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只有充分实现公众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提高反腐成效。

杜治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目前从中纪委到最高检及监察部,都有保护举报人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有些规定还十分详细。

如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对举报人的身 份加以保护,不得泄露,甚至规定了对匿名举报信不得进行笔迹鉴定等,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一些曾举报过贪官的人,有的被开除公职、有的被暴打住院、有的甚至被拘留。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处于落后阶段,更谈不上对举报人的激励。

政府要为公众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创造条件,令其消除后顾之忧。

杜治洲提出,国家必须建立并落实科学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制度。

未来要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所有关于违法犯罪举报材料和记录都应按国家保密法列入密件管理,建立原始举报材料与传阅材料相分离的制度和严格的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建立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的范围应该包括举报人及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未婚亲友和其他足以影响举报人的关系密切者。保护举报人安全的最好做法是建立举报人身份重置制度。

“身份重置”是指为了使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概率降到最低,官方为举报人变更身份信息(姓名、住址等),有条件的还要异地安置工作。该制度在西方国家以及香港特区的运作已取得了较大成功。

三是应建立保护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制度,只要举报人发出了需要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求助信息,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出警为举报人提供及时的紧急保护。

最后,国家应建立举报人受益制度。国家应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损失补偿制度,对举报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帮助和精神奖励。

同时,对举报人在被打击报复期间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

杜治洲强调,上述所有这些保护举报人权利的制度,都必须在《举报法》里明确规定。

罗昌平:建议效法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人制度

实名举报刘铁男的传媒人罗昌平称,媒体人当举报人,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不是职业新闻人应该采取的方式。“事实上,我的个人行为很可能伤害到我服务的机构,对此我很愧疚,我也向我的团队和老板致歉过。”在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上,他提议称有关部门如公、检、法、纪等应该启动一个评估程序,分两部分,一是大体核实事实的真实性;二是要评估举报人的安全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启动不同保护措施。

在保密系统上,罗昌平建议效法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人制度,“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人制度就是非常保密的,每次举报都有一个编码回馈给举报人,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也以编码的方式自动进入系统,实现公检法在某一个层级的互通,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罗昌平表示在举报人受到非正常干扰时,应启动保护程序,“比如当天我举报后,能源局说报警,即使真有警察出动,这在以往看来也不罕见,这时有关部门应该出面制止。”

同时,如实名举报遭到干扰,有关部门应被事后追责,“《中国青年报》做了一项针对8000多人的问卷调查,结果八成人不看好实名举报,对举报后果也很担忧。能源局之前辟谣,现在看来就很不妥,如果有事后追责制度就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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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怎样保护举报人

美国早在林肯时代起就制定了“反欺诈法”,鼓励个人揭发检举政府的欺诈行为。这部也被称为“林肯法”的代表法律,给美国走向良性政府治理提供了保障。美国检举人分享罚金制度,是“林肯法”的实质化,是美国有力地保护举报人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法源来自于美国的1989年的“吹口哨人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并决定作为原告或证人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则可分到罚款的25%至30%。

英国证人保护充满人文关怀。英国证人保护立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美国的经验,但也不无创新,最有特色的当数充满人文关怀的证人服务制度。人在神经紧张的情况下往往会情绪波动,思维混乱,证人服务制度主要是帮助证人调节在法庭上的心理与情绪。英美国家的庭审气氛紧张激烈,双方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专挑对方证人证言的“要害”下手,追问证人时往往咄咄逼人、尖酸刻薄,这就有可能会进一步刺激证人本来就已经紧张的神经,语言逻辑表达就容易出现问题,尤其是未成年的证人和某些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证人。英国被害人援助组织是一家慈善组织,它经常派出志愿者为证人提供服务,包括与证人促膝谈心,安慰他们,帮助他们解除疑虑;安排证人提前到法庭熟悉环境;给证人讲解庭审程序,使他们了解可能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应对对方“不大厚道”的询问;陪同证人进入法庭,避免证人产生孤立无援的感觉;等等。

德国保护制度体现周密细致。谨慎而执着的德国人为证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首先,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拒绝透露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关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具等遮挡自己,或者坐在由单向玻璃制成的作证室,里面的证人可以看见外面,而外面看不见里面的证人。其次,在确信证人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如果这样还不足以保证证人的安全,证人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审理,利用高科技采取视频、音频传送,包括变声、变像处理等特殊方法作证。再不行的话,就可以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交法庭,某些情况下,连法官都不了解证人的身份。这些制度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充分体现了德国法律文化的周密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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