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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建后索要钱财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9-01-09 18:13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昕宇)通过举报违建,向企业、厂主索要钱财,如果对方不愿意协商,就去反复投诉。顺德容桂人阿祥和朋友居然想出这样的生财之道,为了避免落人口实,阿祥还坚持通过中间人交易,不留下收据等痕迹。不过法网恢恢,昨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了解到,阿祥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蹊跷:

  工厂屡遭举报 举报人索茶水费

  家住容桂街道的一家公司老板阿富觉得自己有些倒霉。2016年3月,自己所经营的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经消防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完后,为了使工厂及早恢复生产,阿富就开始在原址对厂房重建修复。

  但就在重建厂房过程中,就接到“神秘人士”到顺德区容桂环境运输执法局投诉。“他们投诉我重建的厂房没有报建,属于违章建筑,当时环境运输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就过来责令我们停工了。”阿富称,自己事后了解到是遭到人实名举报。在朋友的支招下,他找到在居委会工作的中间人阿明,由阿明出面帮他处理这件事情。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阿富通过阿明约到了举报他工厂违建的容桂人阿祥,一同到茶楼协商违建投诉的问题。“当时他就跟我讲了很多违建的政策和事例,意思是无论我怎么做,只要他继续投诉我就没办法搞定。”阿富称,阿祥当时就承认是他举报的违建。而问到事情要如何才能处理时,对方提出要10万元“茶水费”。因为当时没有这么多钱,他们当时没谈妥,双方各自离开。

  之后当地环运局又到阿富的厂房,向他下达了停工通知书。最终经过协商,阿祥称愿意收下3万元“搞定”此事。由于信不过对方,阿富把钱给了中间人阿明,然后让阿明负责担保。2017年1月的一天,阿富取钱给了阿明,并且让对方签收了3万元的收据。随后阿明把钱付给了阿祥,阿祥写了一份谅解书给阿富,然后和厂里会计一同到环运局撤销了投诉。

  背后:

  举报违建成敲诈勒索“套路”

  据顺德区检察院查明,阿祥这样通过举报违建敲诈勒索并非个案。 2016年9月13日,阿祥伙同他人去到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位于容桂街道一家电器厂有建造违章建筑的行为为由,对其实名投诉。

  2016年11月,该厂的老板阿炳通过他人找到阿祥谈判。其间,阿祥借机向阿炳索要30000元,承诺不再投诉。阿炳为了不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被迫答应支付30000元给被告人阿祥。后阿炳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中间人,请其代为转交给阿祥。

  “我确实和他人一起向执法部门举报多家公司的违建问题。”阿祥自己也供述,自己投诉违建的至少有工厂、农庄、电器城等多个地方,这些厂企及住宅的详细资料都是自己一个朋友找来的。每次投诉都是该朋友整理好要投诉对象的资料后,才叫上他—起去投诉的。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出,阿祥参与敲诈勒索两宗,索得赃款共计6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阿祥的供述、阿炳等人的陈述、证人阿明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阿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顺德区法院依法判处。

  疑团:

  现金交易拒绝承认有收到钱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阿祥辩护人称,阿祥并没有实施过敲诈勒索,也没有收到6万元的款项。“无证据证实阿祥曾经实施敲诈勒索并收过钱。”阿祥的辩护人称。

  阿祥到底有没有收过钱?据两宗案件的受害者称,自己被勒索的钱都不是直接交到阿祥的手上,而是通过中间人去传递。中间人阿明在证词中称,自己先后两次将款项在一家小学门口附近,以现金方式交给阿祥。另一名中间人也是在该小学附近一家粥店,把钱给了阿祥。两名中间人均称当时阿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

  对于阿祥是否有收到证人(中间人)阿明等人共支付的60000元的问题,顺德区法院表示,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中,可以证实两被害人共向证人阿明、阿元支付了60000元,但是,对证人在收到钱款后是否有向被告人阿祥支付钱款的证据,仅有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顺德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定罪

  顺德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指出,根据阿祥供述,自己和其他人一起向执法部门举报多家公司的违建问题。而证人证言也证实其通过投诉违建,索要钱财的事实。“此外,阿炳支付30000元后,阿祥随即同意撤回投诉,这一客观事实也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阿祥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法官称,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官还指出,阿祥在投诉前对工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同案人叫其一起实名举报时,阿祥均签名积极参与对多家公司的实名举报。如果对方协商撤销举报的事宜时,经过积极沟通协商即撤销举报,但如果不协商,就反复投诉举报。因此可以认定,阿祥是在主观上具备敲诈勒索的主观犯罪故意。

  最终,顺德法院认为,阿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祥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考虑到该案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但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两被害人已实际支出被敲诈款项的客观情况。最终,阿祥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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