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的调研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信访举报数量也成倍增长,其中包括一些错告、误告甚至诬告等失实举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委监委开展监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调动和发挥群众监督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如何对失实举报澄清正名,激励干部敢于担当,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又紧迫课题。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纪委监委对开展失实信访举报的澄清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摸底,在梳理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该项工作的对策建议。
失实举报的主要表现特征
从举报范围看,“一信多投”现象突出。当前,举报人以来访、来电、来信或通过网站、微信等各种方式,特别常以匿名形式,就可以便捷反映举报问题。由于举报成本较低,一些失实举报也大量充斥其中,有些甚至造成重复访、多头举报乱象,耗费了纪检监察机关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从举报内容看,挂牌贴牌较多。一些失实举报举报“挂牌”“贴牌”现象明显,内容往往是编造情节、歪曲事实、捕风捉影、夸大其词,甚至颠倒黑白、恶意陷害,反映问题不实际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明显是举报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或发泄不满,严重影响信访举报工作的正常秩序。
从举报署名看,实名举报偏少。一是联名,举报人常采用移花接木、拼凑复制,或者欺骗群众,使之签名压印,形成“群众联名”;二是匿名,常以“知情人”“老党员”“见证人”等字样落款;三是假名,以一个或多个虚假姓名,或冒用一个或多个他人姓名,往往无法查证。
从举报时机看,动机不良居多。这类失实举报多发生于干部提拔使用公示、换届选举期间,一些举报人为达到个人目的,采取诬告陷害方式搞打击报复,企图借机干扰组织视线,有时会严重影响一个单位或地方的干事创业氛围和政治生态。
从举报处置看,惩戒机制偏弱。由于诬告陷害的失实举报往往以匿名或体制外人员身份的形式进行,认定难度大、惩戒力度小,客观上助长了此类不良风气,同时也增加了党员干部“怕担责”的思想包袱。
失实举报处置的难点问题
锁定对象难。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检举控告权,但法律没有规定要署实名举报。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具有特殊性和保密性,当前绝大部分的信访举报属匿名举报,尤其是恶意诬告者,常常用化名或盗用他人姓名,还有些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联名举报,要么找不到目标,要么找不准目标,要么难以区分联名信中是否有意或无意为之,往往致使处置搁浅。
调查取证难。当前,有较多的举报信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递,还有一些书面的举报信也是大部分用电脑打印,通过查验笔迹来寻找和确定诬告者几乎不可能,如果其不是与被诬告陷害对象明显存在政治或经济上利益冲突的特定对象,诬告陷害行为的追查往往如同大海捞针,调查取证有很大难度。
定性处理难。虽然一些法规办法对诬告陷害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只是笼统要求,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适用规程,并且对于不同身份的诬告者,适用的措施不同,具体操作比较欠缺。从理论上讲,诬告与误告或错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一些举报者通常会夸大问题、“添油加醋”,难以区分有意或者无意,致使在错告中带有诬告,造成在诬告行为定性时难以把握,加上难以定性。
加强完善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工作
抓源头打基础,压缩失实举报滋生的土壤和空间。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主要是宣传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规定,引导群众依纪依法反映举报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失实举报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收集整理失实举报的典型案例,既包括对受到失实举报的澄清保护,也包括对失实举报人的打击处置,通过一定形式予以通报,从正反双向亮明组织的态度,向社会传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进一步规范开门接访制度,对实名举报的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和“双向承诺”,严格落实对信访人举报保密制度,同时也增强对实名举报真实性的核查力度,约束失实举报行为。三是抓早抓小预防矛盾升级。要重视抓好初信初访的处置和查处力度,针对信访问题突出、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推动带案下访、定期接访、下基层走访,及早把矛盾化解在一线,防止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别有用心的人挑唆利用,将错告误告升级为诬告。
抓规范立制度,推动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工作。一是全面实施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制度。积极稳妥全面推动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制度,既要在纪检监察系统全面落实,也要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各级党组织等建立健全内部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二是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在征求被举报人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举报事项以及核实情况在不同范围进行公开,既要对被举报人澄清正名,也要对与之相关的领导和干部澄清反馈;对重复举报比较复杂疑难问题的,可邀请相关人员召开民主听证会,既澄清问题又警戒教育;对问题反映单一的,直接向被举报人进行函询说明或暂存了结;对于调查结论明显失实的但仍以同一事实继续重复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终结制度。三是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加快纪检监察信访检举平台信息化建设,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同信访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升信访举报分析研判能力,对重点复杂敏感信件建立“一信一策”个性化定制方案,做好对涉及失实举报内容的调查取证,为后续定性处置提供依据。
抓联动强震慑,依纪依法依规打击失实举报行为。一是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处置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研究出台诬告陷害失实举报处置办法,从制度和操作层面上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依据、范围、对象、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组织人事部门的衔接配合,重点破除“取证定性难”等问题。二是强化失实举报行为分类处置。根据失实举报的情形、性质、后果,具体区分处置。对于不能定性为诬告,但属于错告误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应给予举报人劝导教育,如拒不改正的,应适当加大处理力度;对于扭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确认后,要坚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查处追究,经劝导、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人应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涉嫌诽谤罪的通过起诉等方式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失实举报人身份属于党员或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纪委监委课题组)
(责编:李政杰、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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