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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业务手册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4-22 09:46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编码:3710810101111
  (二)实施机构:文登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三)审批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四)审批依据: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五)审批条件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六)审查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七)审批证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法定时限: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九)审批收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地址: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窗口电话:0631—8474604。
  2、登记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
  3、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内容包括:对审批事项名称、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办理期限、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充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充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1、初审。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将审核材料交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组织人员对活动现场进行勘查,并形成现场勘查报告。
  2、风险评估。辖区公安机关结合受理材料、现场勘查报告等情况,严格程序,精心组织,制定周密风险评估方案,细化分工,强化措施,研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3、报送。辖区公安机关汇总工作情况及工作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经领导签字后报区局。
  4、审核。区局治安警察支队收到分局报送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进行现场勘查,形成勘查报告。
区局治安警察支队将材料审查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报局领导审批。
  (四)审批决定
  1、局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区公安局办事人员在获取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辖区公安机关办事人员到区局领取安全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文书后,交由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由办事大厅工作人员送达申请单位。
  (六)审批流程图
附件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流程图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区公安局窗口人员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负责对区公安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区公安局督察支队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区公安局督察支队和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作出处理后,应向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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