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建立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研究讨论拟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同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
通知明确,原则上每半年最少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联络员会议,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强化工作的措施,协调各单位抓好落实。(闻欣)
(原标题:国务院安委会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2015年07月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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