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陈靖斌 记者 曹学平 广州报道
金嗓子喉片一直是广西金嗓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6896.HK,以下简称“广西金嗓子”)的主要收入来源,2016年金嗓子喉片营收为6.69亿元,占总收入的87%。2012—2015年,金嗓子喉片营收占比分别为92.4%、92.4%、90.6%和91.8%。
不过,近期,金嗓子喉片广告却遭消费者实名举报。
2018年1月,高先生由于感冒引起轻微咽炎,在电视上看到广西金嗓子董事长亲自代言的广告称:“金嗓子喉片治疗咽炎入口见效”,其从药店购买了广告中的推介产品金嗓子喉宝,服用后不仅未“入口见效”,次日也未见咽炎有明显好转。
高先生为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回复称该产品有当地省级食药监局的广告批文,然而高先生认为有相关标准批文并不代表广告合法。
广西金嗓子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表示,广西药监局批复了金嗓子喉片相关的广告批文,一切合法合规。
消费者投诉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金嗓子始建于1956年3月6日,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中成药生产企业50强,广西企业100强之一。其中金嗓子喉片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本报记者注意到,金嗓子官网上其首页不断跳转轮播的广告页面,有金嗓子喉片产品的相关介绍,其中第四页跳转页对金嗓子喉片使用了“治疗咽炎、入口见效”等字眼;而在官网左下方的广告视频里确有“金嗓子喉片,入口见效”等广告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信息显示,金嗓子喉片属于国家非处方药,标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993。值得注意的是,仅“金嗓子喉宝”这一产品的药品广告批文就有168件。金嗓子2017年中期报告显示,在其销售及分销的8种开支中,其中涉及广告宣传推广的开支就占了3种。
高先生向记者表示,当他实名举报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回复他该产品有当地省食药监局的批准批文,然而高先生质疑有相关标准批文不代表合法。“因为《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目前高先生在等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的书面回复。
记者就此事致电采访了广西金嗓子,该司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广西药监局批准了该产品相关的广告批文,一切合法合规。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何丽国律师对此认为,金嗓子喉宝广告宣传内容均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扩大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以及利用学术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问题,误导消费者。
至于消费者如何维权,何丽国表示可以通过食品药品监督局或工商局投诉或司法途径来维护消费者的受损权益,“要注意的是,二者都需要初步固定证据,包括金嗓子功效断言的证据以及购买金嗓子使用后,未达到宣传效果的证据。”何丽国表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则认为金嗓子喉片作为非处方药,可以做广告但要经过批准,且不能任意添加或夸大其功效。“入口见效这个涉及到治愈率的问题,是说只要吃了就有效果,但这效果有多少,是否药到病除?但广告语中‘入口见效’给人一种根治,或者效果达到100%的感觉。如果是相关部门批准的那没问题,如果不是批准的,有可能误导消费者,涉嫌断言该药品有过高功效。”
事实上,尽管《广告法》对药品广告的发布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但涉及药品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的案例屡禁不止,不少“神药”甚至声称“包治百病”,严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深受其害。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