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湘乡市人大副主任万植槐包养山枣镇干部冯某腐败堕落”的实名举报,湖南湘潭市有关部门22日通报,湘潭市纪委已成立调查组,于近日介入调查,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核实的情况。(8月22日新华网)
相对于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可信度自然相当高,谁也不会犯傻诬陷被举报对象,因为一旦查实属于子虚乌有,意味着举报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推测,任何意外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换言之,即便实名举报了,举报内容也未必就百分之百正确,伯乐也有看走眼的时候。
就实名举报来说,存在三种可能,其一,举报内容完全真实可靠,被举报者涉及贪污腐败抑或道德败坏,都有据可查,铁证如山,不容抵赖;其二,举报者涉嫌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主观上虽没有恶意中伤的故意,但客观上却对当事人产生名誉严重受损的后果;其三,举报材料全部都是编造杜撰而来,用意很明显,无非是混淆视听,达到打击迫害的险恶目的。
由此可见,实名举报也有误告、诬告的可能,有关部门不能听见风就是雨,一见到实名举报就予以全部采信,在没有调查确认举报内容真实有效之前,对于被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在媒体上曝光不宜操之过急,否则一旦查实不是那么回事,就会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而这往往是事后所无法弥补的。
我们注意到,这起实名举报的内容涉及官员包养情妇,媒体不加掩饰,将举报者的大名与被举报者的工作单位、职务与姓名全部公之于众,毫无顾及当事双方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如此做法很不严谨,对举报人的个人安危没有任何好处,对被举报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毕竟事实还没有查清,假如包养情妇一说并不成立,系恶意造谣中伤,对湘乡市人大副主任万植槐造成的伤害将在所难免,甚至会毁了他的政治前途直至后半生,这绝非危言耸听。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举报内容没有查实之前,媒体不宜公开进行报道,果真需要宣传报道,不妨像电视媒体那样打上“马赛克”,亦即对文字报道的对当事双方冠以“化名”,如此才是对实名举报者和被举报者个人隐私权的真正保护,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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