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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调查”实名举报人 看点在“内鬼”作祟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5-17 10:02

四川宜宾公安局长落马 副局长实名举报被疑遭报复(新京报 )

据报道,10日下午,四川省宜宾市委在宜宾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宣布,根据四川省委意见,宜宾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魏常平的党内职务被免,同时对魏常平进行调查。此前因举报魏常平而被“调查”的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赵飞,11天前已获自由。

本着党性,本着公心,实名举报上级,反而遭受长达半年的牢狱之灾。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赵飞曾多次实名举报该局局长魏常平,魏常平专用“座驾”5辆,其中不乏豪车,各种公款用度高得惊人,存在严重渎职行为等问题。赵副局长的实名举报起初并未奏效,相反,据赵飞妻子称,赵飞举报之后,有关方面以“纪委调查”为名,对赵飞进行长达180多天的软禁和骚扰,今年7月31日赵飞准备赴京举报魏常平,但旋即被“调查”。

虽然半年后真正的嫌疑人被省委调查,实名举报人得以自由,但此案给我们留下了的疑问值得拷问:一是谁透露了赵飞实名举报的信息给公安局长;二是对赵飞实行长达半年的软禁和骚扰的“纪委调查”是谁授意的;三是为什么举报人不到本省举报而准备进京举报?

按照举报有关规定,实名举报人理应得到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保护。 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施行《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专门对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检举、控告人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还规定,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根据报道来看,举报人赵飞是向当地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当地纪委应该按照中纪委规定,按照: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五个工作程序办理,并在3个月内向举报人报告办理结果。

令人不解的是,当地不仅没有在3个月内报告结果,没有调查被举报人,反而以“纪委调查”的方式,将实名举报人进行调查,无从得知,当地纪委调查举报人而不去调查被举报人,执行的是中纪委的哪条规定。明眼人一眼看出,这明显是“内鬼”、“保护伞”与被举报人勾结起来,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径。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几点硬伤:硬伤一,实名举报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硬伤二,权力同盟在一定时空范围仍然超越法律、纪律;硬伤三:“内鬼”猖狂;硬伤四,“局部地方”的法治、执纪环境不忍直视。

据有关报道,世界各国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有专门的规定,有专门的机构,确保司法公正。比如:美国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相对完备。包括《吹口哨人保护法》和《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详尽规定了"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的保护措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这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毕竟有300多年的现代文明史,这些方面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笔者呼吁:一是彻查泄露实名举报人赵飞举报信息泄密案的“案中案”,将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鬼”揪出来,扫清执纪部门的“灯下黑”,有纪律规定必须要严格执行;二要将腐败嫌疑人魏常平的“保护伞”一并打掉;三要对敢于担当、敢于实名举报人的干部予以重用,冒着身家性命去践行“三严三实”、举报腐败上司的好干部太少了,值得鼓励、值得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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