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郝铁川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能否实现这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到我们能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两方面不断加强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辩证关系的认
识,不断增强在实践中把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自觉性。
第一,党的领导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动力与保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是划分为阶级、阶层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又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来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因此,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的民主事业要靠党来推动。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就无法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当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之后,仍然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当家作主。这是因为:民主是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一种工具。在今天的中国,出现了经济成分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和利益关系多样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利用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各种利益关系加以调整,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民主,极容易导致金钱政治、社会不公正乃至国家分裂。同样,依法治国也要靠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和推动。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稳定化。党制定政策和法律的过程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过程,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党从不同利益集团、阶层的各种要求中,提炼出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形成政策,然后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并利用国家强制力来要求所有人服从法律。没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意志的提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策,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依法治国只能是空谈。因此,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保证。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党不发扬人民民主,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背离了党的宗旨,违背了党执政的目的。人民民主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需在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制定,而不能成为个别人、少数人心血来潮、随心所欲的产物;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律的实施需受人民的监督,而没有人民民主,人民就无法监督,就会出现以权代法或以钱代法。人民当家作主又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所要实现的目标。人类社会的民主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是我们的目标”。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非常明确地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也以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为重要目标之一。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有益的监督和支持。”(《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29页)
第三,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党的领导主要通过执政来实现,没有依法治国,党作为执政党就无法执政,进而无法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人民当家作主也主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人民依法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把人民的意志依照立法程序变成法律,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如果没有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就无法操作和实现。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还是保障民主的手段,它既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同时它还为民主设立边界,防止某些人滥用民主权利,因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360页)。依法治国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保障贾建芳
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我们党汲取中外政党执政经验教训,在新世纪根据世情、国情和党情作出的重要选择。在当代中国,执政为民最根本的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充分而有序地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根本保障。政治过程始于一定社会中各利益群体围绕国家权力所作的利益诉求。我国的政治过程也不例外,必然会碰到各种利益诉求。我们党要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看我们党能不能使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群体都充分而有序地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充分,我们党通过国家权力对这些利益的权威性配置就越能充分反映民意。同时,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又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否则将产生社会动荡。充分而有序是人民群众真实有效地提出自己利益诉求的两个基本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只有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满足。国家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程序性。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界限、权利范围、利益诉求的方式和途径等,只有由法律加以确定,才能做到各利益群体都按法定的规则和程序,充分而有序地进行各自的利益诉求。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具体的,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我们党了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并将体现这些要求和愿望的政策经过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先决条件。
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群众既定权益的根本保障。实现人民群众既定的权益必须进一步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的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执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的异化、失控和滥用,从而使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使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符合客观规律、时代要求、世界潮流和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能够在实践中落到实处,形成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法律秩序,从根本上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依法治国是完善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保障。改革、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之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国要求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依法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和监督制约,既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又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执政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党的领导权主要体现为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将其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法律的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行政、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以遵守法律的形式与党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是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干部,通过干部落实党的政策主张。三是通过设在各机关、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表率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贯彻党的政策主张。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要求把党与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与活动方式,党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具体原则与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才能确保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要从以往那种政策领导、直接领导向依法领导、间接领导转变,使党真正从具体行使管理职能的角色中解脱出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是形成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根本保障。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进程表明,一种民主政治是否稳定,除了相应的政治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完善之外,还需要民主的政治文化和理念的强有力支持。政治文化和理念的养成,需要发扬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但更需要政治法律实践的锻炼,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拓宽人民参与立法途径实践中,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使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在政治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强化有限政府、信用政府、透明政府、正当程序、责任行政等理念和原则,使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监督,承担法律责任;要在政治法律实践中增强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自觉性,养成公正司法的理念;要在政治法律实践中促使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形成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良好习惯和意识,从而使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我们党自觉的政治文化理念。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张秋航
从根本上说,实行依法治国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宗旨所决定的。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执政党”、“执政为民”的概念,标志着我们党已经完成由过去的“革命党”发展成为现在的“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立党为公,为人民谋利益,是党的宗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不是代替而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主权”作为“君主主权”的对立物,必然出现选举制度和代议制,通过公民行使选举权,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来管理国家。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机关权力无限和不按程序办事而出现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或侵犯公民权利等权力腐败现象,势必要求国家机关切实遵守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才能从法律上切实实现主权在民,才能从制度上保障我们的党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实行依法治国也同中国共产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密不可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新的历史时期三大奋斗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努力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有依法治国作保证。
首先,从建设物质文明的角度看,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产权归属明晰化,运行机制竞争化,市场行为规范化,宏观调控科学化是它的重要特点。这种经济形态必然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同时,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也离不开体现客观规律的法律的作用,因为它可以避免经济工作的主观随意性,可以防止生产建设中“长官意志”瞎指挥,或靠少数领导人拍脑袋办事等弊端。其次,从建设政治文明的角度看,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权力的民主配置,政治运作的民主程序,只有通过法律加以具体和明确的规范,并运用法律的权威予以保障,才有可能不被侵犯和破坏。同时,法律自身既具有工具性价值,又具有伦理性价值。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因为人类社会自始至终存在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管理与被管理等三个主要矛盾,势必要求法律加以调整,否则人类社会文明将难以存在和发展。再次,从建设精神文明的角度看,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十分密切。其一,道德与法律是彼此渗透与影响的。
许多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如自由、平等、人道、正义等价值准则,社会主义的理想,爱国主义的精神,集体主义的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不体现在社会主义的法律中。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及法制教育,可以使这些思想道德信念在公民中广泛传播并得以更好地实现。其二,法律是一种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工具。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能防止人治条件下的主观臆断,能避免个人说了算而可能出现的弊端。因此,法律可以保证科学、教育与文化建设迅速、稳定、持久、协调地发展。其三,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民主思想和法治观念则是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而其对立面,如专制思想、家长制意识、等级特权观念、人治主义积习等则是不文明的。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莫纪宏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治国方略,也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的行动纲领。“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核心,就是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基本路线。“执政为民”全面、准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指南。因此,“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作为执政党的行动纲领,强调了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要注重在中国共产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妥善地处理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基础之上,使得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要求,能够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成一种井然有序的、以社会主义宪法为依据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确?V泄?膊?车闹凑?车匚灰约氨Vの夜?纳缁嶂饕褰ㄉ韪飨钍乱的芄徊欢辖】档叵蚯胺⒄埂N?耍?Φ逼熘南拭饕浴爸凑??瘛薄ⅰ耙婪ㄖ喂?弊魑?颐墙ㄉ枭缁嶂饕逭?挝拿鞯闹傅妓枷搿?
第一,“执政为民”、“依法治国”是执政党的行动纲领,也是我们各项工作的行为指南。“执政为民”强调的是要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制定各项政策的出发点,要在我们的事业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将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突出了应当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来建立正当、合理的民主制度,要树立宪法和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核心地位和权威。“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两者在本质上都是共通的,集中到一点就是强调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决策中去,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执政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首位。
第二,“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其最核心的环节就是要求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要学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将长期执政。为了不断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我们党必须学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政治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项内容;与此同时,执政党在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政治领导的过程中,要学会运用法治的手段来处理各种日常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通过法律程序将执政党的政策转化为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执政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同时,也可以保证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通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坚持“执政为民”、“依法治国”的方针,必须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且要求政府和社会公众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地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作为执政党的行动纲领,“执政为民”、“依法治国”的方针要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正确地贯彻实施,必须要以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为前提。在具体的工作中,特别是要强调“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要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享有任何性质的特权。只有执政党自身的示范作用,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才能激励人民群众以巨大的热情和积极性,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最后,强调“执政为民”、“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立党为公”的思想纲领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对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指导作用。“执政为民”、“依法治国”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为此,必须在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基础上,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建设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宪法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王晨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政治文明建设这一重要目标的主要标志,而且是推进这一进程的主要手段和途径。
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乃至法律的权威不会是天生或自然产生的,需要通过全体人民包括执政党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确立和加强。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尽管我们已经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建立和加强法律权威和宪法最高权威的工作仍然十分艰巨。为此,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必须坚持把宪法作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宪法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法律至上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最高权威的承认和尊重,为确立宪法权威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宪法和党章有了上述规定,由于历史、习惯和其他社会原因,仍然有人缺乏对宪法至上性的自觉认识,仅仅把这些规定作为原则要求,没有将其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和实践中,没有真正把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因此宪法的法律至上性需要进一步宣传和强调。
其次,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落实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国宪法对于上述制度的规定比较完整。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对基本制度的规定,其贯彻和落实都需要相应的其他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宪法已有的规定,而忽视相应配套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否则,宪法的规定就会流于形式,成为空泛的宣言,而失去法律规范性和效力。
第三,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领导。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执政的基础必须具备法律上的合法性特别是合宪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这一选择主要是通过人民踊跃参加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成为执政党以后,能否摆脱历史上的统治者的兴衰变换,是摆在共产党面前的一个历史考验。由于有了执政的权力和地位,执政党容易脱离广大人民,脱离社会。因此,作为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宗旨的新型执政党,一定要明确地把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最基本的信条,通过创新性的工作,寻求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模式,强化依法执政的观念,通过“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把执政的基础建立在法律尤其是宪法的基础之上。
第四,加强宪法适用性。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法律体系中的至上性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宪法的至上性不仅应当在其法律位阶上体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其适宜性上体现出来。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必须能够适用;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其适用性也必须得到坚持。适用性应当包括:用宪法规范一切政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以宪法为准则来评价和检验其行为,根据宪法来审查其他法律和规定的合宪性,运用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总之,宪法的规定需要在社会中得到适用,需要把文本上的条文变成鲜活的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准则。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应当自觉地运用宪法规定来指导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在法律条文缺位的时候,运用宪法的规定指导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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